第七十八章 領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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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梅和李原、季敏商量好後就決定在這一年裡領養一個小孩。

第二天,李原和林梅就來到了孤兒院。

一座安靜而又祥和的孤兒院坐落在城市的東北角落。

孤兒院院長把所有孩子叫出來,排著隊等候。

這裡的孩子們年齡跨度從新生嬰兒到十六歲青少年。

孤兒院的孩子們生活條件簡陋,他們穿著明顯過大的衣服和不合腳的鞋子。他們的麵龐滿是汙垢,眼中閃爍著警惕和孤獨。好在有政府的資金扶持,孤兒院能夠能夠給予他們足夠的溫飽。

由於冇有父母的關愛,他們普遍表現出畏縮、不敢正視他人、內向、抑鬱等心理狀態。

李原看著這些孩子,不禁心生憐惜,對院長說:“以後我的風投公司每年將會撥款50萬贈予你們孤兒院供這些孩子穿衣和讀書寫字。”

院長:“那真是太感謝您了!”

李原:“院長,實不相瞞,我們今天來,是想領養一個小孩。”

院長:“《民法典》第1098條規定,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:(一)無子女或者隻有一名子女;(二)有撫養、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;(三)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;(四)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;(五)年滿三十週歲。其中,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包括:主要指精神病和傳染病,精神疾病包括:精神分裂症、精神抑鬱症等有精神障礙的疾病,傳染病包括:我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鼠疫、霍亂等甲類傳染病,病毒性肝炎、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。請問你滿足這些條件嗎?”

李原:“這……那我恐怕還達不到你的要求。不好意思,不過我承諾的撥款一定會辦到。”

院長:“謝謝你的慷慨解囊。好人一生平安。”

李原:“那院長,我們就不打擾你了。再見。”

院長:“好的,感謝你的支援和信任,再見。”

回家路上,李原:“收養一個小孩還有這麼多要求。”

林梅:“這是法律規定的,是為了保障這些小孩的利益。”

李原:“我今年28歲,還得等兩年。”

林梅:“而且孩子隻能由你收養,我不能收養,還有就是你隻能收養一個男孩。因為網上說對於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,年齡相差要在40週歲以上。”

李原:“讓我看看。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,應當雙方自願。收養八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,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。這麼麻煩。”

林梅:“我們等兩年後再說吧。”

李原:“嗯嗯。”

林梅:“這些孩子還挺可憐的。以後我們多來看看他們吧。”

李原:“好啊。梅梅,你真善良。”

林梅:“你也善良,撥款這麼多公司運轉不會有問題吧?”

李原:“我們本來就打算成立一個基金會專門撥款給這些孤兒院機構的,所以,冇有問題。你放心吧。”

林梅:“嗯。真是各人有各人的苦難。想了想,對比那些在孤兒院的小孩,我有父母,比他們幸運多了。但是對比健康,他們又比我幸福多了。要是既冇有父母,又患了重大疾病,該有多苦啊!”

李原:“是啊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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